【基本案情】沈阳律师
被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某系被告杨某与王某之女。某日,被告杨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易某借款160万元,并约定3月后还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杨某未按约定还款。此后,被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将其名下房屋无偿赠与给被告杨某某。
原告易某认为被告杨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应当对杨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向杨某某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损害了原告易某的债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王某向杨某某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向杨某某赠与房产的行为损害了易某的债权,判决撤销王某与杨某某的房屋赠与合同。
【案件分析】
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王某虽未直接向原告易某借款,但王某作为杨某的配偶,无法证明杨某的借款系个人债务,因此其作为被告杨某的妻子应当对杨某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被告王某应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律条文中“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不具备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杨某承诺在一定时日偿还易某借款160万元,借款到期后杨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其后将其房产赠予给其女儿杨某某,该赠予行为进一步降低了杨某清偿债务能力,可能导致易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杨某现有多起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杨某已无力偿还本案债务,易某的债权难以实际得到清偿。因此王某向杨某某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降低了杨某的偿债能力,对债权人易某造成了损害,应当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