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税人网上咨询保险代理人如何缴税的问题较多,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入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二是保险代理人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口径发生了变化,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一、增值税政策规定
(一)纳税与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偿提供的服务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的经纪代理服务,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规定,在保险企业提供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和代征税款详细清单的前提下,可以代个人保险代理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和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例1:张某为a保险企业的保险代理人,2017年9月份取得a企业佣金收入4.12万元(含税)。计算张某2017年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
解析:张某2017年9月份取得a企业佣金收入4.12万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4万元,大于3万元,小于10万元。因此,按规定张某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增值税=40000×3%=12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7%=84元。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计算与扣缴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规定负责代扣代缴。
(二)展业成本的定义
根据保监发〔2006〕48号文件规定,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展业成本是指保险代理人获取一份保单支付的费用,包括手续费(佣金)、管理津贴、奖励费用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例2:李某为b保险企业的保险代理人,2017年11月,李某从b保险公司取得手续费收入8万元(不含税),超额揽险业务提成1万元(不含税)。计算李某2017年1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1):李某取得的手续费和业务提成收入合计9万元,大于3万元,小于10万元。因此,按规定李某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增值税=(80000+10000)×3%=27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700×7%=189元。
解析(2):根据以上规定,李某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地方税费附加和展业成本可在佣金收入中减去,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展业成本=(80000+10000-189)×40%=35924.4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0000-189-35924.4)×(1-20%)×30%-2000=10932.78元
税款由b保险企业负责代扣代缴。